著作權歸屬:僱傭關係
★ 關鍵在於:判斷是否為職務上著作!!
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型智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
是否屬「職務」範圍之創作,大致上可由該著作是否在雇用人指示、企劃下所完成,是否利用僱用人之資源,該著作與其職務之關聯性強弱等,以資認定。
著作權歸屬:出資聘用關係
★ 但書: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(僅限出資目的範圍內)
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刑事判決
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所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出資人
得利用該著作,係本於法律之規定,其利用之範圍,應依出資人或契約之目的,認定利用使用著作之範圍,在此範圍內所為之重製或改作,自為法之所許。至出資目的之範圍,應探求當
事人間之真意;而契約之合意,不以文字為限。